电话:0571-86166771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人社新闻

浙江省产假延长何时起计算?男方护理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如何计算?

来源:杭聘网 时间:2021-12-03 作者:杭聘网 浏览量: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为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和精准落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省卫生健康委就《条例》有关问题作相应解答。


一、关于生育子女问题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图片


  2.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如何计算?

  答: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也就是再婚夫妻再婚后也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二、关于妇女产假问题

  1.妇女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产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图片

  2.《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该办法规定增加的产假是否可以与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进行叠加享受?


  答:可以叠加享受。



  3.生育双胞胎、三胞胎的产假期限如何确定?


  答:可以享受188天产假。



  4.修改后的《条例》施行(2021年11月25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能否享受延长的产假?


  答: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即:一孩可以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二孩、三孩可以享受总计188天的产假。



三、关于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问题

  1.男方护理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男方护理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2.夫妻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育儿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3.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陪护父母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例如,独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时年满六十周岁,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4.妇女产假、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请假需要哪些程序?


  答: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人或配偶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假期结束后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销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63 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五条中的“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三、删去第六条。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九、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十、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用微信扫一扫